关于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有关条例
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,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,保障学校和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发改委、教育部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有关条例。民办学校学生退(转)学,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。原则上,按学期计算,上课时间不满三分之一的,退还学费、住宿费三分之二;上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,学费、住宿费不予退还。
文件资料:(沪价费(2005)029号文)